《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隐名股东的法律效力如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应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后主张权利,人民应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利,人民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隐名股东的法律效力规定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拓展延伸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法律规定
隐名股东是指在股东名册上未公开登记的股东身份,其法律地位及相关法律规定主要由各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在某些司法管辖区,隐名股东可能享有与实名股东相同的权益和义务,例如在股东会议上享有表决权和分红权。然而,隐名股东的身份保密性也可能带来一些法律风险和,例如在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和法律追究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各国法律通常要求公司披露隐名股东的真实身份或设立相应的监管机制,以确保透明度和合规性。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和遵守。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其法律效力规定如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在合同效力发生争议时,除非法律规定无效情形,人民应认定该合同有效。若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人民应予支持。而若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利,人民不予支持。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与相关法律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需遵守相应的法律要求以确保合规性和透明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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