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主要探讨了实际出资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转让股权的相关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实际出资人享有转让股权的自由,而股东则不具备股东资格。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会根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协议来确认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此外,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也需要注意。
法律分析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具有转让股权的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实际出资人作为股权的真正所有人,享有转让股权的自由。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一、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基本原则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概念与认定的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一般来说,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可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出资证明、实际出资及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等几方面进行把握:
1、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
2、出资证明。
3、实际出资。
4、工商登记机关的注册记载。
根据上述原则,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时,隐名出资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具备股东资格的。
二、股东什么意思
股东在专业术语中被称为“隐名股东”或“实际投资人”,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2、许多地方的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3、无违法行为。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三、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
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如下:
1、名义出资人替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2、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代持股权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结语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享有转让股权的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实际出资人作为股权的真正所有人,享有转让股权的自由。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时,隐名出资人一般情况下不具备股东资格,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实际出资及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等因素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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