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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来源:化拓教育网


山西省实施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主要包括:
1、参保范围: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65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以及50-周岁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2、参保方式: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实行自愿参保和个人缴费的方式,参保人可以选择缴纳1年、3年、5年或10年的保险费,并按年度缴纳;
3、缴费标准:根据参保人的年龄和保险期限等因素,制定不同的缴费标准,具体费用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4、统筹管理:山西省设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统筹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补充养老保险,确保参保益得到保障;
5、养老金发放: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参保人在享受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还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养老保险的特点具体如下:
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综上所述,企业年金是一个激励制度,而养老保险则是属于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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