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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诉讼与执行异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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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在于:1、管辖不同,前者向执行提出,后者由执行的民事庭管辖;2、主体不同,前者可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可由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3、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保护程序利益,后者保护实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执行提出书面异议,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不服裁定可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如下:

1、管辖不同:执行异议直接向执行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的民事庭管辖。

2、主体不同:执行异议可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3、保护的利益不同:执行异议保护程序利益;执行异议之诉保护实体利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拓展延伸

执行异议诉讼和执行异议的区别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执行异议诉讼和执行异议的区别在于其法律程序和目的不同。执行异议诉讼是指当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时,向提起的一种诉讼程序,目的是解决执行争议。而执行异议则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向执行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或变更执行措施。影响执行异议诉讼和执行异议的因素包括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意愿等。因此,在执行异议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程序,以保护自身权益。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在管辖、主体和保护利益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执行异议直接向执行提出,主体可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其目的在于保护程序利益;而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的民事庭管辖,主体可由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其目的在于保护实体利益。因此,在执行异议诉讼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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