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生记录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缴费资助、基金运营收益和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法律依据:
《山西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 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已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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