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最新危险废物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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