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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鉴定机构名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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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固体废物的危害性质将应予以严格控制和重点管理的固体废物按种类、名称汇集,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凡列入名录的废物,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划定危险废物的种类和范围,不仅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也涉及到国家经济发展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实际要求和能力。危险废物的特性鉴别是指根据规定的标准、方法和规范,对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进行分析、测试,以确定某种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过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类别有限,所列类别之外的固体废物应通过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确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对我国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新固废法除了保持原固废法中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还增加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规定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的规定,反映出危险废物名录与鉴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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