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在审批程序中需要分以下三步来完成:第一步,乡镇提出。根据法律的规定,乡镇有权也有责任根据村民委员会设置原则,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提出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方案,不能由其他组织和个人提出。第二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提出的方案,须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让村民充分发表意见。第三步,报县级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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