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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错误怎么办?

来源:化拓教育网


法律分析: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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