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的“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也就是发文机关要求对公文予以办理或答复的对方机关。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从上述概念表明:公文中的主办机关不是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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