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中国核准。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报中国核准: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报中国核准:
(一)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
(二)股权变更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三)股权变更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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