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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直接说退赃不起诉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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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公诉机关自然依其职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由公诉机关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公诉机关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但其自己不能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实体上的处理。

对于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有了新的证据或发现新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公诉机关依职权应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向提起诉讼。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提起诉讼,依此作为一种自诉案件,被害人得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公诉科由谁决定不起诉呢

公诉科办案不起诉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

我国对不起诉适用的程序包括:

(一)审查。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三)宣布和送达。人民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

(四)不起诉的善后工作。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五)报请批准。省级以下人民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批准。

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机关。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复核。

二、公诉转自诉案件为什么不能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3款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由此可以看出,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机关,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它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许调解的,除了民事赔偿部分。但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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