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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依据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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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它规定以下情形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

2、土地出让有偿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3、因单位撤销或迁移停止使用划拨的土地;

4、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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