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实施奖励原则:严格标准,按绩施奖;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的项目,第十三条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六条 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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