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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被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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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基层起诉,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如起诉状、劳动仲裁裁决书等。

起诉后,要按照以下的程序进行:

1、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并提交起诉状;

2、审查后,作出受理决定的在7日内立案,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在7日裁定不予受理;

3、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原告要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未缴会视为自动撤诉;

4、在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

5、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6、在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安排好合议庭的人员告知当事人;

7、安排好开庭时间和地点后,通知当事人和起诉参与人;

8、开庭审理后,会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利义务等诉讼程序;

9、调解成功的,将制作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功,即作出裁决。

一、重庆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一)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提交相关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起草民事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和部分证据。

(二)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1、立案:人民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辩状: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

3、庭审前准备: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4、通知当事人:人民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保全: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三)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人民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产生两个结果:

1、经调解和好:调解应当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

2、经调解协议离婚:如果当时人经过调解不愿和好但都同意离婚,那么人民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并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调解不成法庭审理:人民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

1、安排开庭时间: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2、通知到庭诉讼:在开庭三日前要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3、开庭审理:会询问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要如实回答;询问证人、鉴定人等等;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二、在我国个人起诉离婚的流程是什么

单方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当事人提交诉状、证据;决定是否受理;调解;调解不成开庭审理;判决五个阶段:

(一)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提交相关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起草民事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和部分证据。

(二)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1、立案:人民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辩状: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

3、庭审前准备: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4、通知当事人:人民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保全: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三)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人民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产生两个结果:

1、经调解和好:调解应当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

2、经调解协议离婚:如果当时人经过调解不愿和好但都同意离婚,那么人民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并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调解不成法庭审理:人民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

1、安排开庭时间: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2、通知到庭诉讼:在开庭三日前要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3、开庭审理:会询问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要如实回答;询问证人、鉴定人等等;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五)根据庭审情况判决

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根据庭审情况,会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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