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诉人有申诉、变更申诉和撤销申诉的权利,被诉人有答辩、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有请求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4、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在规定的时效内有向申请人民起诉的权利;
5、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有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的权利;
6、当事人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
7、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的义务;
8、当事人有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的义务;
9、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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