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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级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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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40;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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