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假天数是九十八天。具体是: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2、难产假。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3、晚育假增加30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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