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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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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否竞合

女性职工往往面临着一个人生的关键环节,那就是生育。生育带来的是除了作为女人的独特的幸福外,也带来作为女人独有的烦劳。那就是,随着生育,面临着给公司暂停晋职加薪,甚至被公司以各种理由变相辞退。有的公司比较人性化,会按照法定的要求给予员工补偿,有的公司不仅不给补偿,甚至扣除法定的生育津贴。有女性朋友问:津贴由谁发放?单位是否可以扣除呢?上海劳动律师解答:根据上海市规定,生育津贴由社保机构支付,单位无权扣除;问:如果社保机构支付了生育津贴,单位是否还需要发放基本工资呢或者发放多少?上海劳动律师解答:如果单位为员工缴纳了社保,则由社保机构根据缴费基数支付;单位无需再为员工发放工资;但是,如果员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生育前的本人的工资,应有单位补差。如果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保险,则由单位按照生育前的工资如数发放。在这里的生育津贴标准是指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法规见:上海市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于2013年3月12日也首次明确:“按照本市,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作者:龚-玲律师2015年2月写于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关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问题

生育津贴按所在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支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另按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晚育的,产假视作出勤,不影响全勤评奖和工资福利待遇。

三、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四、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兼得吗?

1、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兼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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