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海产假期间工资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发放方法。具体如下:
1、女职工所在的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的,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生育津贴;
2、单位未为女职工参保的,则由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来发放。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Copyright © 2019- huatuo9.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