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上海 的 产假 是多少天,按规定基本产假128天。含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98天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共计128天。难产妇女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妇女,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录)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 结婚 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婚假 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 陪产假 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 工资 ,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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