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抢劫如何认定
1、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均不属于这种情形。
2、行为人所持的支,应当是属于机关制定的有关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支范围。如果代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等,则也不属于这种情形。
3、持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人的持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规定的非法持有支罪。
4、若行为人所持的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追究其持抢劫的刑事责任,对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实行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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