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 三、清理公司财产; 四、接管公司债务; 五、设立清算组账户; 六、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八、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九、处理公司财产;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 十 一、指定清算方案; 十 二、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十 三、提交清算报告; 十 四、清算终结。 十 五、注销登记。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提出。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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