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人是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一个组织,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具体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法治经济制约的社会,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其退出市场也要有完备的规则,在公司法上,公司的清算是终止公司法律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而公司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
一、合伙企业能否依据公司法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依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处理清算的相关问题。而公司法调解的对象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合伙公司清算不适用公司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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