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省、市、县尚未出台给予生二胎补助,但可以通过医保报销一定的住院费用,主要包括:
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3晚育假增加15天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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