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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质押能力的财产

来源:化拓教育网


我国土地所有权及其他财产的使用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等可以抵押。公益设施及争议财产、被查封或监管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有特殊规定。

法律分析

(1)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拓展延伸

财产负债:质押能力的

财产负债:质押能力的是指某些财产无法被用作质押的情况。质押是指将财产作为担保物,以获取贷款或履行合同义务。然而,有些财产因其特殊性质或法律规定而无法作为有效的质押物。这种可能涉及无法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或建筑物,以及法律禁止质押的特定财产类型,如知识产权或个人隐私信息。这种对于贷款申请人或债务人来说可能带来困扰,因为他们无法利用这些财产来获得所需的资金或满足债务要求。因此,了解财产负债的质押能力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以便做出明智的财务决策和规划。

结语

土地所有权在我国根据法律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也属于集体所有。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都有质押能力的。了解这些财产负债的质押能力对个人和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规划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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