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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来源:化拓教育网


法律主观:

一、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怎么处理
格式条款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处理是按照不利于做出格式条款的一方来解释。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为充分发挥其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 民法典 》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其第496条、第497条、第49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
二、合同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三、订立格式条款有何注意事项
订立格式条款的注意事项有: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 公平原则 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有以下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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