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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内部人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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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内部人员不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单位犯罪应视为单位和内部人员的整体,不可将内部人员单独确定。因此,单位犯罪不符合共同犯罪的要件,不构成共同犯罪。

法律分析

单位犯罪内部人员不构成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单位犯罪的,单位应当和内部人员是一个整体,不能将内部人员单独来确定,然后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单位和全部的内部人员统一为单位犯罪,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拓展延伸

单位犯罪中内部人员的责任与惩罚探讨

单位犯罪中内部人员的责任与惩罚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在单位犯罪中,内部人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可能是犯罪的策划者、执行者或者默许者。对于这些内部人员,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适当的惩罚。

首先,内部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责任应当得到明确界定。他们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得以单位的名义逃避个人责任。无论是直接参与犯罪行为,还是在犯罪活动中提供帮助、支持,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内部人员的惩罚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具体角色和行为程度进行区分。对于策划者和主要执行者,应当给予更严厉的刑罚,以起到震慑作用。对于默许者或被迫参与者,可以考虑减轻刑罚或采取其他形式的惩罚,如社区服务、教育培训等,以便更好地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总之,单位犯罪中内部人员的责任与惩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法律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对内部人员的责任追究和惩罚能够公正、合理地进行,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

结语

单位犯罪内部人员的责任与惩罚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内部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扮演重要角色,应当承担个人责任。他们的责任应得到明确界定,不得以单位名义逃避责任。对于不同角色和行为程度的内部人员,应当区分惩罚,以实现公正与合理。单位犯罪内部人员的责任与惩罚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章 反国际合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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