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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怎么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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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已废止,依据民法典,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不安事由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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