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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合同抗辩权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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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抗辩权主要包括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的情形应该行使不同的权利。合同抗辩权时间一般是应该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商议的,合同的抗辩权应该自己决定什么时候行使,不能超过期限行使权利,这样是无效的。

一、抗辩权分类有哪些

抗辩权的分类:

1、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

2、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担保人在主债权人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诉讼;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在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履行合同;

4、按顺序履行抗辩权。按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前,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5、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抗辩权的履行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有权拒绝在另一方对待付款之前先付款的权利。

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受哪些

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受什么: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三、行使保理债务人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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