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撤销权的情形和消灭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包括未行使一年内、受胁迫一年内未行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撤销权的消灭情形。债权人在无偿处分和不合理价格交易时可以行使撤销权,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撤销权发生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对民事主体撤销权和行使和消灭作出了规定。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包括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三十【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结语
撤销权是民法典中重要的法律概念,其消灭的情形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包括一年内未行使、受胁迫后一年内未行使以及明确放弃撤销权等。此外,根据第五百三十和第五百三十九条,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或进行不合理价格交易时,可以行使撤销权。在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以上是对撤销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简要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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