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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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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是法律赋予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和手段。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此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原告起诉,经人民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立案审理的行为,称为受理。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受案范围;二是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三是审查是否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受理;四是审查是否有管辖权;五是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六是审查是否经过必经复议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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