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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工伤五级有什么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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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五级赔偿标准及工伤认定程序和手续的详细说明如下:

1. 成都市工伤五级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 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与手续包括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结论和送达申请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或人事关系

法律分析

一、成都市工伤五级赔偿标准

1. 医疗费:以医院金额为准。社保支付约80%,单位支付20%。

2.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0元/天×70%(社保支付)。

3. 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社保支付)。

4. 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以劳动局鉴定为准)(单位支付)。

5. 护理费:住院天数×50元/天(单位支付)。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社保支付)。

7.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30个月(单位支付)。

二、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与手续

(一)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

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步:在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窗口工作人员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二)成都市工伤认定的手续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在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成都市工伤五级赔偿项目包括:

1. 医疗费: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2. 残疾赔偿金: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残疾的,其残疾程度不同,残疾赔偿金也不同。

3.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获得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6. 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附加:工伤职工因工致残,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以获得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附加。

综上所述,成都市工伤五级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和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附加。

结语

成都市工伤五级赔偿标准及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与手续如下:

一、成都市工伤五级赔偿标准:

1. 医疗费:以医院金额为准。社保支付约80%,单位支付20%。

2.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0元/天×70%(社保支付)。

3. 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社保支付)。

4. 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以劳动局鉴定为准)(单位支付)。

5. 护理费:住院天数×50元/天(单位支付)。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社保支付)。

7.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30个月(单位支付)。

二、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与手续:

(一)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

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步:在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窗口工作人员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二)成都市工伤认定的手续: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在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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