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伤致残赔偿标准包括多个项目,主要涉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和工伤复发待遇。具体标准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而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复发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另外,成都地区的工伤还可以参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
法律分析
成都市工伤致残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注:成都地区的工伤可以参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3、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成都地区一般为60-80元/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5、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6、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07年12月12日出台《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7、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可参考:2015年2月2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川人社办发〔2015〕16号】
8、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二、2019成都工伤保险缴纳比例
2019年5月起,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0.2%;二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0.4%;三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0.7%;四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0.9%;五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1.1%;六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1.3%;七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1.6%;八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1.9%,实际缴费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之和的50%,最低为0.1%,最高为1.425%。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成都市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以下赔偿:
1. 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且符合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病种、部位、治疗项目等给予报销。
2. 残疾赔偿金: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残疾的,其残疾程度分为十个等级,从重到轻依次为一级至十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赔偿金标准。
3.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给予生活护理费。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5.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6. 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7.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待遇不享受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成都市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以上七项赔偿。然而,具体赔偿标准还需根据工伤情况、伤残等级以及地区等因素进行具体计算。
结语
成都市工伤致残赔偿标准包括以上内容,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和工伤复发待遇。不同伤情等级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不同的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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