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动火审批制度
(九)1.根据用火部位和危险程度,实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审批管理制度。
动火时,必须到消防安全管理中心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施工,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 在楼层闷顶、车库、制冷机房等有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管线、设备处动火属一级;
由主管部门或民工、外委托施工负责人采取消防措施,并事先通知安全管理员到场监督,方可动火,疑难危险问题报请公司领导,召集有关员工采取可靠措施,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3. 非属一级动火管理之处的使用电焊、气焊、烧烤、煨管、熬沥青和批准使用的电炉及炉火取暖的管理属二级;
由主管部门制定用火管理制度,执行防火管理规定,并责成专人落实。
4. 属于正常使用中的加工餐食的液化石油器炉灶,烤炉及吸烟管理属三级,由班长负责检查,落实岗位员工消防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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