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开庭前是需要对证据进行交换的。证据交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依职权决定。证据交换的主持人是审判人员,证据交换的时间在开庭之前,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认可。此外,还规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证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的陈述,视为当庭作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五十七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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