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 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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