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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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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十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有权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审判。下级人民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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