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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补贴发放规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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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补贴发放规定文件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经批准,决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的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补贴标准可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数适当区别,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三、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工作补站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按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对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乡镇是否实行乡镇补贴,由各省确定。

六、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综上所述:将乡镇划分为三个类别确定补贴标准。根据省、市划分类别和要求,综合考虑各乡镇实际,将乡镇划分为三个类别确定补贴标准。标准为: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

【法律依据】: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合理确定补助标准。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财政按照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进行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防止干扰市场机制,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100元;防止“垒大户”,试点县要重点支持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合理制定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规模上限。具体补助标准在上述原则范围内由各省结合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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