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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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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上诉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一、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第二、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

第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民法典这样规定的原因是:从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因为妇女处于怀孕期、哺乳期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会增加妇女的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严重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婴儿的健康成长。但是,如果妇女婚后怀孕是因婚外的第三人所致,而且确认,或者妇女隐瞒与婚外第三人所致怀孕而在分娩后确认,男方还是可以提出离婚,并有权提起损害赔偿。

民法典上的另一性规定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男女任何一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那么《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在程序上对该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进行了。

一、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同时,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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