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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寻衅滋事的罪责

来源:化拓教育网


本文讲述了寻衅滋事的界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可以参考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和行为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具体来说,如果行为人是因为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而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那么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而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那么也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寻衅滋事的界定,可以参考以下两个标准:

1.如果行为人是因为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而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那么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而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那么也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拓展延伸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衅、辱骂、恐吓、殴打、围攻、扣押、查封、抢夺、故意损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行为,如果行为人具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行为,则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他人的不满或者反感,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客观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包括挑衅、辱骂、恐吓、殴打、围攻、扣押、查封、抢夺、故意损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行为。

3.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要求,则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如果行为人具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行为,则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要求,则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结语

无论是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而借故生非,还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而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因此,只有符合这两个标准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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