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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五年后是否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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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终本案件五年后是否终结执行

执行终结后,执行已经结束了,不能恢复执行,只有中止执行后才能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二、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向人民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5)人民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6)人民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向递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必须向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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