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模式包括存量收购类模式和增量收购类模式两种。
具体而言,在存量收购类模式项下,根据交易对价的不同形式,可区分为以下三种具体模式:存量现金模式、存量换股模式以及存量混合模式。
在增量收购类模式项下,根据交易对价的不同形式,亦可区分为以下三种具体模式:一是增量现金模式;二是增量换股模式;三是增量混合模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2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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