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责任认定书,申请调解,对方不出面,交通部门出具调解终结书,案件终结,对方主张赔偿,协商不成,只能到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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