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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与保证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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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债务加入与保证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二者容易混淆。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联系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第三人加入他人债务与第三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都增加了责任财产的范围,提高了债权受偿的几率,二者发挥的功能相似。

第二,债务加入与保证均体现为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就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履行后,原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应的范围内消失。

第三,债务加入与保证有可能并存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对此《民法典》第697条第2款明确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怎么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对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认定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具有提供保证意思表示的,按保证处理;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意思表示的,按债务加入处理;难以确定的,应当认定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该内容由 嵇小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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