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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对被告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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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 。终本对被告好处不大。被告没有财产客可供执行才会终本,但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因为“终本”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可以知道终本说明被告已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了。

法律依据:《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执行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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