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的主要特点如下:
1、有大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
2、债务是同一标的。只要债务履行前大多数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不确定,也不确定,就建立连带债务;
3、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相同的目的;
4、多数当事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大多数债权人或者大多数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也有同样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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