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以前转业复员人员以及其他地方人员,在地方已安排住房或者已按房改优惠购买了住房,应当腾退住房,继续占用的,按当地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住户擅自将住房转给子女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居住的,住房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收回住房。收回前,按当地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总后勤部《住房租金计算办法》
第三条 住房租金以标准条件住房的基本月租金为基数,实行多住房多交租,超标准住房加租,不同条件的住房有适当差别的计租原则。
第四条 住房租金由面积租金和附加设备租金两部分组成,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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