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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罪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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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五条、第六条,挪用罪的追诉标准要根据挪用后具体的行为分别判断,具体如下:

一是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是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如果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应当以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挪用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3)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一、挪用罪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挪用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因挪用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挪用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挪用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

(二)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挪用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的数额。

(四)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

(五)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情节严重,是指挪用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因挪用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二、挪用共同犯罪怎样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成为有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在无身份者能够参与真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的情况下,还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对挪用罪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其身份所限虽然不能单独实施挪用犯罪,但他可以教唆或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该罪,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的行为,而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单独实施或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使用的行为,从而可以构成挪用罪的共同实行犯。

当然使用人要成为挪用罪的共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主观方面,使用人与挪用人具有共同挪用的犯罪故意,即使用人不仅要有“用”的故意,而且还要有“挪”的故意。如果只有“用”的故意,未与挪用人形成“挪”的故意,则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且这种共同故意必须是在挪用前形成,即属于事先共谋的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使用人必须参与实施了挪用的行为,如指使、教唆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参与策划如何挪用、如何掩盖挪用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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