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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来源:化拓教育网


本文介绍了2015年黑龙江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尚未公布,但根据2014年的标准可以作为参考。征收耕地补偿标准分别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分别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

法律分析

2015年黑龙江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公布。不过,根据2014年的标准,您可以参考一下。需要注意的是,虽然2015年的标准可能在2014年基础上有所调整,但变化不会很大。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2014年黑龙江的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征地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用途、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情况,以及农民在土地上的投入等因素,确定征地补偿费用。具体金额由当地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征地补偿方式:一般采用货币补偿,即被征收农民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同时,也可以选择将征地补偿款用于房屋、设施等地上附着物的安置。

3.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农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每亩平均可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2-3倍。具体标准由当地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 地上附着物补偿:对于农民在土地上投入的房屋、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当地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

5. 征地补偿程序:征地补偿程序应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和《农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征地补偿标准仍需以当地和土地管理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结语

2015年黑龙江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公布,但根据2014年的标准可以作为参考。需要注意的是,虽然2015年的标准可能在2014年基础上有所调整,但变化不会很大。具体来说,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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